(2014)怀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为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连,王平侠,翁在友,翁怀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张为连,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平侠,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翁在友,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翁怀岳,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为连、王平侠与被执行人翁在友、翁怀岳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怀远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68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翁在友、翁怀岳各赔偿张为连、王平侠赔偿经济损失14269.6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