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佳宇食品有限公司与陈园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佳宇食品有限公司,陈园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59号原告:广州市佳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福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志雁、刘森,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园香(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踏春咖啡屋个体经营者),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董永、黄苏杰,分别系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佳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园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佳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佳宇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佳宇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广州市佳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审 判 员 赵心晶代理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