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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40号原告:谢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振,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孔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