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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莫智武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莫智武;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莫智武,男。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慕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2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租金等费用本金297302.4元,租金等费用违约金87966.8元(以29730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暂从2013年10月31日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器材损失563943.2元,器材损失违约金165705.3元(以56394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暂从2013年11月3日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律师服务费3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保全费8210元,案件执行费13820元,以上共计1166947.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6947.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