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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齐新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齐新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高科技食品工业基地(望城区)。法定代表人柯福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齐新葵。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新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齐新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新葵的银行存款166812.81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