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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毛章葵与王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毛章葵,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毛章葵,农民。被执行人王小平,农民。毛章葵与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章葵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王小平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按判决确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平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章葵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0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