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何云运与胡自长、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运,胡自长,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何云运,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胡自长。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胡自长,经理。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达,经理。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自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运与被告胡自长、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云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胡自长、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孙桃垒提供名下位于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阳*幢**室、温敬梅提供名下位于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办**两套房屋为原告保全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云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自长、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二、查封孙桃垒提供名下位于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阳*幢**室房屋;三、查封温敬梅提供名下位于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办**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季汝风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