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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卢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卢某。被告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康立强审 判 员  代敬辉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光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