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东陶(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东陶(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李晓东,男,46岁。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1128室。法定代表人安部壮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员 陆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善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