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17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大丰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大丰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759-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西建材工业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费祝建,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奇路。法定代表人王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丰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