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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4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友龙、施忠仁与施忠仁、方智敏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龙,施忠仁,方智敏,施恩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900号原告李友龙。被告施忠仁。被告方智敏。被告施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龙诉被告施忠仁、方智敏、施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友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忠仁、方智敏、施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龙撤回对被告施忠仁、方智敏、施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友龙负担。审判员  施得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建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