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青岛昊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青岛昊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建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昊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青岛昊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