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某甲、陈某与龙某乙、龙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龙某甲,居民。原告陈某,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封必树,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乙,居民。被告龙某丙,居民。被告龙某丁,居民。被告龙某戊,居民。被告龙某己,居民。被告龙某庚,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龙某甲、陈某诉被告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龙某戊、龙某己、龙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甲、陈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卢 静代理审判员 沈 洁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艳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