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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0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全成与査峰、查正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成,査峰,査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6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全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査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査正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査正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前,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620元、执行费125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全成申请对被执行人査正国所有的铜陵县顺安镇荣光村交通服务中心2号综合楼9-11号网点房予以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査正国所有的铜陵县顺安镇荣光村交通服务中心2号综合楼9-11号网点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焦能才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