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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泗阳县人民法院拟稿纸(2015)泗新民初字第0038号机密程度(机密)签发核稿主送:原被告抄送:存档(共印份)拟稿人:化孟璠2015年1月14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038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化孟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