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伟根、朱惠华与朱惠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根,朱惠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郑伟根。被告:朱惠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商业广场g幢第三层。机构代码证号55285383-7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根诉被告朱惠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根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伟根负担。审判员  沈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玲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