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董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以与被告付某某经调解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映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