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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董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以与被告付某某经调解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映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