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洪金与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第二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金,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第二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王洪金,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第二居民组。法定代表人何殿臣,系组长。原告王洪金与被告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第二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