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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昌顺与黄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顺,黄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29号原告:黄昌顺,男,1971年0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黄东海,男,1974年07月0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顺与被告黄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黄昌顺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黄昌顺承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