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法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任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法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系王某甲之父。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王某甲申请执行任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判决书判定的赔偿款11881.60元。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去陕西省关中监狱向被执行人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委托家人交付了案件应付赔偿款11881.6元,并交付执行费80元,清结了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千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案件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任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