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中法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2013)来中法民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埃赫曼康密劳(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来中法民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埃赫曼康密劳(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榕,董事长。被执行人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雁,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埃赫曼康密劳(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的执行标的本金2079028.40元及利息,已执行得款1590000元(含案件执行费49450元)。2014年10月31日,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再行一次性支付二申请执行人款项3950000元结清全案债务本息。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桂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干豪审判员 温兰洪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