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曹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