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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何雅娜与辛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何某某,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辛某某,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何某某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