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薛宏斌与亚东经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宏斌,济南亚东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29号原告薛宏斌。委托代理人郑浩(特别授权),山东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亚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8-1号。法定代表人王翠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斌与被告济南亚东经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宏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宏斌在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意见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保全费1204元,共计2722元,由原告薛宏斌负担。审判长 朱熙明审判员 赵 雪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