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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同山与林纯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同山,林纯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黄同山,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林纯彦,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同山诉被告林纯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同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同山承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马 雷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