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潘红亮与陈庚富、方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亮,陈庚富,方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潘红亮。被告陈庚富。被告方媛。委托代理人丁露、孙慰,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红亮诉被告陈庚富、方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先由审判员朱俊钦适用独任审理。后因被告陈庚富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潘红亮,被告方媛的委托代理人丁露、孙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庚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红亮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6日和12月9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000000元(通过网银转入被告陈庚富帐户)。2014年元月26日,原告与被告结清了2013年12月6日到2014年元月28日期间的利息,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期为6个月,利息从2014年元月28日开始按月息3%计算,每月28日前结息。如有一次不按时结息,原告有权终止协议。同时,协定还款责任:被告承诺用夫妻各方的个人财产和双方的共同资产为所借资金担保。目前被告已欠息一个月且被告陈庚富无法联系。故依法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庚富、方媛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同年4月28日止按照约定的月利率3%承担借期内利息60000元,并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借款还款之日止按照每天5000元承担违约金(至起诉之日计55000元)。被告方媛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利息约定过高,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违约金过高。并且,因为已经支付了利息不应当再支付违约金。陈庚富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潘红亮与被告陈庚富、方媛系朋友关系。被告陈庚富、方媛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6日和12月9日,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潘红亮借款合计2000000元,此款系通过网银转入被告陈庚富帐户。2014年元月26日,原告潘红亮与两被告订立借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两被告向原告潘红亮借款2000000元,借期为6个月(自2014年元月28日至7月27日),借款按月息3%计息。利息按月支付,每月必须在借款对应日前给付。此外,该协议中违约责任约定为:如有一次不按时结息,原告潘红亮有权终止协议。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必须准时还款,逾期按每天5000元收取资金占用费。还款保证:两被告承诺用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双方的全部资产为所借资金担保。以上事实有原告潘红亮提供以下证据为证:1、借款协议一份、;2、被告陈庚富、方媛共同出具的借条一份;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三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庚富、方媛向原告潘红亮间借款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潘红亮终止履行协议,并要求被告陈庚富、方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过高,对超过同期银行贷款的四倍部分不予保护。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庚富、方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红亮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陈庚富、方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红亮给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潘红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庚富、方媛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潘红亮垫付,两被告在给付上述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潘红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朱俊钦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人民陪审员 杨新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景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