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行非执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碾坝乡人民政府与李莲、崔玉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李莲,崔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行非执字第24-1-2号申请执行人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世宝,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黄占军,碾坝乡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李莲,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崔玉清,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碾坝乡人民政府与李莲、崔玉清行政非诉执行(社会抚养费)一案,因被执行人李莲、崔玉清未能按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康行非执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经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申请,我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63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莲、崔玉清向申请执行人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11000元;剩余634元康县碾坝乡人民政府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80元由李莲、崔玉清承担。2015年1月14日,双方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4)康行非执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