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福遐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福遐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546号原告上海福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广林,总经理。委托��理人向磊,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桢栋,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尹清玉,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福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合同主要履行地在农行河南省分行,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东区会展中心中信银行营业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质押借款及咨询服务协议》第八条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末尾注明:本协议于2014年8月5日签订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该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南阳市乾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海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