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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海燕与被告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燕,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罗海燕,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程宁,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燕诉被告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燕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罗海燕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