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海燕与被告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燕,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罗海燕,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程宁,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燕诉被告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燕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罗海燕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