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308号原告穆某某,女,1988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保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