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督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杨振宇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振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063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男,汉族,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陈海波,男,汉族,屏山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杨振宇,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2010年4月29日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证明被申请人杨振宇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50000元,月利率9.90‰,至2013年4月29日到期,并约定逾期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利率计收罚息。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杨振宇给付贷款本金15000元及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3190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振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5000元及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31904元。申请费330元,由被申请人杨振宇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弼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