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光琪与被执行人孙建刚、甘肃瑞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琪,孙建刚,甘肃瑞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刘光琪,男,生于1962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区宝晶里**栋1口***号。身份证号码:5106241962********。被执行人孙建刚,男,生于1993年2月1日,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宁远堡镇马家岸子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6224241993********。被执行人甘肃瑞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沙洼河新商住楼*单元****号。组织机构代码:68150432-6。法定代表人周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光琪与被执行人孙建刚、甘肃瑞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860、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之规定,被执行人孙建刚、甘肃瑞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7000元,如不按时给付,被执行人孙建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2000元;被执行人甘肃瑞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刘光琪承担本案诉讼费512.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欠款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建刚、甘肃瑞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3424.50元(其中:欠款62000元、诉讼费512.50元、申请执行费912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二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