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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刑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延鹏抢劫罪,林延鹏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143号罪犯林延鹏,原。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林延鹏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延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现有余刑5年零1天,已兑现记功奖励2次,余0.5分,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分级处遇为普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林延鹏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延鹏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林延鹏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延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减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延鹏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