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一督促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张仕雷、张春艳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张仕雷;张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一督促字第001号申请人:张仕雷,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赧秀香,系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春艳,女,白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申请人张仕雷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仕雷在本院发出支付令之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67元,由申请人张仕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丽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