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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一督促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张仕雷、张春艳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张仕雷;张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一督促字第001号申请人:张仕雷,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赧秀香,系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春艳,女,白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申请人张仕雷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张仕雷在本院发出支付令之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67元,由申请人张仕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丽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