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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建强、张圣龙与张圣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强,张圣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周建强。被告:张圣龙。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平安路529号南方家园商城主大楼4楼。机构代码证号68313932-6代表人:戴明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强诉被告张圣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强以被告张圣龙已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建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