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泽通万润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戚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通万润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戚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泽通万润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A座601室,组织机构代码09777530-3。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涛,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相文静,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被告:戚勤,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泽通万润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戚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泽通万润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戚勤名下的存款人民币3万元。原告泽通万润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存款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泽通万润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戚勤名下的存款人民币三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琼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雅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