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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与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商初字第878号原告: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海。委托代理人:胡蓉芳、叶萍。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仁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成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