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臧某某诉被申请人姜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146号申请人臧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被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3)德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某某在格尔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7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海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