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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范金良与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良,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范金良。委托代理人寇德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富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金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万晓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华元,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金良诉被告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金良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范金良负担。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缪译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