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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25号原告:王金敏,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法定代表人:吴存章,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敏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