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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执字第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陆乾帮与邓承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乾帮,邓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乾帮,男,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身份证号码:×××1315。被执行人邓承有,男,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身份证号码:×××1513。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承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承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陆乾帮清偿人民币150,401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2156元,但被执行人邓承有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金额暂以人民币152,557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方建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官海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