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诉前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国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国强,扶余市新源镇大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5号申请人袁国强、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三岔河镇郊韩家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扶余市新源镇大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凤山,系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存于扶余市新源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机动地10公顷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扶余市新源大房村民委员会存于扶余市新源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对被申请人扶余市新源镇大房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机动地10公顷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