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明炉诉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炉,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张明炉,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化县中沙乡,现住晋江市。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文远。委托代理人彭周雄,福建益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炉诉被告石狮市辅料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明炉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