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5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徐小云、孙恒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徐小云,孙恒雅,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农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50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沈锦伟。委托代理人沈伟中。被告徐小云。被告孙恒雅。被告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云。被告杭州农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庆。委托代理人党国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萧山支行)为与被告徐小云、孙恒雅、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杭州农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农行萧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沈伟中,被告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国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农行萧山支行诉称:2012年9月13日,农行萧山支行与徐小云签订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1份,约定徐小云向农行萧山支行借款817200元,通过办理透支卡实现放贷,分36期归还,每期还款额为22700元,用于支付奔驰牌汽车1辆的价款。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园林公司所购买汽车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登记于2012年11月8日办妥,抵押权人为农行萧山支行,车牌号浙a×××××。合同签订后,农行萧山支行依约将贷款划入徐小云指定帐户。徐小云目前总还款547300元,2014年10月、11月已连续拖欠2期,并产生滞纳金,经催讨无果。孙恒雅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园林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愿意作为共同还款人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为此起诉,要求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支付所欠贷款本金271035元,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的滞纳金2275.68元,之后产生的费用直至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还清剩余本金为止;担保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农行萧山支行对园林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庭审中,农行萧山支行放弃要求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支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农行萧山支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担保承诺函、共同还款承诺书、园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金穗乐分卡申请表各1份,证明农行萧山支行与徐小云之间发生借款关系,孙恒雅、园林公司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2.借款凭证1份,证明农行萧山支行已将贷款交付给徐小云;3.抵押合同、同意抵押承诺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各1份,证明园林公司的抵押财产已进行抵押登记;4.徐小云的贷记卡基本信息明细及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结果各1份,证明徐小云欠款的事实。被告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担保公司辩称:对农行萧山支行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被告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担保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农行萧山支行提供的证据,经担保公司质证无异议;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其进行质证的权利。这些证据经庭审调查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8月18日,徐小云向农行萧山支行申领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信用卡1张,徐小云确认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申请表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2012年9月13日,农行萧山支行与徐小云签订了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1份,约定徐小云购买价值1193000元的奔驰牌汽车1辆,徐小云以其金穗购车专用卡用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817200元。徐小云使用金穗购车专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农行萧山支行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每期还款金额22700元,约定还款日为透支次月与农行萧山支行约定的还款日15日前将第一期偿还的款项存入金穗购车专用卡,第二期以后的还款资金均应于每月与农行萧山支行约定的还款日15日前存入金穗购车专用卡。徐小云应向农行萧山支行支付手续费80085.60元,一次性支付。徐小云授权农行萧山支行从其金穗购车专用卡账户内直接扣款受偿。如徐小云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等,农行萧山支行有权对徐小云收取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按该期应还未还债务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该期应还未还债务5%标准收取。徐小云存入资金后,应先支付利息,再支付滞纳金,后清偿应还未还债务。如徐小云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等导致农行萧山支行累计2期无法扣款受偿的,农行萧山支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徐小云立即偿还透支未还的全部款项。2012年9月13日,农行萧山支行与徐小云及汽车共有人孙恒雅签订抵押合同1份,约定园林公司将其奔驰牌汽车1辆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农行萧山支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园林公司作为登记车主也在抵押合同上盖章。2012年11月8日,园林公司将其奔驰牌汽车(车牌号浙a×××××)抵押给农行萧山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12年9月13日,孙恒雅向农行萧山支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1份,承诺愿对农行萧山支行与徐小云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2012年9月13日,园林公司向农行萧山支行出具股东会决议1份,同意对农行萧山支行与徐小云签订的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并愿意作为共同还款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2012年9月13日,担保公司向农行萧山支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对徐小云在农行萧山支行的购车透支款817200元、手续费及可能发生的滞纳金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徐小云不履行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项下债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徐小云于2012年9月14日从农行萧山支行处透支了817200元用于支付购车款。此后,截止2014年9月17日,徐小云已返还农行萧山支行本金546165元,支付滞纳金1135元。2014年10月、11月,徐小云连续二期未足额存入其金穗购车专用卡帐户存款,导致农行萧山支行无法扣收相应的款项,并产生了滞纳金2275.68元(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本院认为:农行萧山支行与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签订的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徐小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农行萧山支行返还透支款。徐小云未按时足额返还透支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徐小云累计2期未足额还款的,农行萧山支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徐小云立即偿还全部未还的款项。孙恒雅、园林公司书面承诺愿对农行萧山支行与徐小云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农行萧山支行要求孙恒雅、园林公司共同偿还全部未还的透支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农行萧山支行与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担保公司之间对实现抵押担保和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农行萧山支行依法应当先就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如抵押物不足以实现债权,可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农行萧山支行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徐小云、孙恒雅、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农行萧山支行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小云、孙恒雅、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透支款271035元、滞纳金2275.68元(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合计273310.68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抵押的车牌号为浙a×××××号奔驰牌汽车1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汽车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徐小云、孙恒雅、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偿还透支款、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利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应当首先要求对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抵押汽车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汽车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如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抵押车辆不足以实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债权,则杭州农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徐小云、孙恒雅、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不足部分负连带责任;杭州农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小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徐小云、孙恒雅、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农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杭州农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小云、孙恒雅追偿。该2700元案件受理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已向本院预交,该支行同意徐小云、孙恒雅、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5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