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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邵长霞与被告宋军政、威海盛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霞,宋军政,威海盛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邵长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宋军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威海盛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龙倬,经理。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国际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73944995-7。代表人沈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霞与被告宋军政、威海盛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长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