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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徐广峰与杨长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峰,杨长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564号原告徐广峰,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振(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山,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苏嘉、李亚彬(一般代理),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峰与被告杨长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永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