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任××与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龚××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再审通知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兵八行申字第1号任××:你为与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龚××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兵八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争议房屋登记在龚××名下的行为合法是错误的,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经审查,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是:2010年房产登记部门向你和龚××夫妻二人颁发了房屋共有权证,表明诉争房屋系你和龚××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2012年,你与龚××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你们约定由你取得房屋出售后的一半房款,说明你同意出售房屋,只保留取得售房款一半的权利。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故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此规定受理龚××的申请,并将争议房屋登记在龚××个人名下的行为合法。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判决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的规定,你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