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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祃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祃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重字第1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流水镇长坨子村腰长坨子屯。被告祃某某,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流水镇长坨子村后长坨子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祃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89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郑 娜审判员  王占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