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符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符某。被告金某。关于原告符某与被告金某离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