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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方、杨均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方,杨均珍,徐在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德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祥龙,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林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冲,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林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徐方,××族,农民。被告杨均珍,××族,农民。被告徐在彬,××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方、杨均珍、徐在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徐方、杨均珍、徐在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为14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柏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席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